本會開放全省醫療機構書面申請,凡醫院評鑑為區域醫院(舊制)或優等以上(新制),皆具申請資
格。需先加入本會單位會,遵守本會章程,備妥申請書經本會評定符合以下健康旅遊親善標準者即可獲頒
標章,並將機構服務簡介刊登於本會發行的健康旅遊指南手冊,獲核發機構每年進行一次品質檢覈工作,若檢覈服務良好則第三年起可升級獲頒健康旅遊親善示範醫療機構標章。
健康旅遊親善標章核發的十項標準:
(1)提供醫療服務自引導、就診、處方、追蹤的標準作業流程。
(2)明訂所有醫療行為費用,不得臨時調價。各項醫療服務費用不得低於或高於對台人民之15%。
(3)設立專責服務窗口。機構內並需有服務專員及專線,提供大陸人士接受服務前及離台後之追蹤處理及諮詢服務。
(4)醫療機構應就機構本身及提供大陸人士醫療服務項目建立簡體版介紹及衛教資料,並定期評估醫療機構支持健康旅遊政策之成效。
(5)提供簡體版藥品商品名及成分名代換服務
(6)鼓勵釋出處方箋及病歷摘要
(7)對大陸來台人士應著重服務態度及病人安全控管。
(8)提供相關工作人員教育訓練
(9)提供包括用藥及身體保健相關衛教與協助指導。
(10)醫療相關人員應與接受服務的大陸來台人士討論離院後之維持健康計畫,並提供諮詢及轉介當地訊
息。
醫療機構以書面提出申請,獲得認證後,需提供本會確實資訊做為提供大陸民眾資訊用途,並依健康旅遊基本規章辦理。
機構須提供資訊繁/簡體版資訊包括:
- 醫療機構名稱簡介
- 電話
- 地址
- 本項業務承辦單位
- 本項業務承辦負責人
- 提供服務科別、項目介紹、收費標準
- 交通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