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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法人中华海峡两岸健康旅游休闲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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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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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海峡两岸健康旅游休闲交流协会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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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
本会名称为「中华海峡两岸健康旅游休闲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 二 条

本会为推动海峡两岸旅游、休闲、医疗管理及健康照护,结合的民间团体,促进相关交流活动为宗旨。

第 三 条

本会以全国行政区域为组织区域。

第 四 条

本会会址设于台北市,并得经主管机关内政部之许可,在适当地点设分支机构。

第 五 条

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推动与大陆民间团体相互交流与联系,发挥民间力量,促进两岸旅游、休闲、医疗管理及健康照护双向交流。
二、促进办理两岸健康旅游保健等之研讨。
三、委托办理两岸从事健康照护相关法律之交流。
四、提供及安排办理有关预防保健、旅游及其它相关交流活动之法规等咨询服务。

第 六 条

本会之主管机关为内政部。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主要为行政院卫生署及行政院大陆委员会,并应受各该事业主管机关之指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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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会员

第 七 条

本会会员分下列二种:
一般会员:认同本会宗旨,经理事会通过核准者
(一)个人:凡具中华民国国籍且年满二十岁者。
(二)团体:凡赞同本会宗旨之医疗团体、旅行社及饭店、保险等业 者。
赞助会员:凡具中华民国国籍且年满二十岁者或团体,认同本会宗旨者。

第 八 条

一般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与罢免权。
每一会员(会员代表)为一权。

第 九 条

一般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决议及缴纳会费之义务。

第 十 条

一般会员有违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会员大会决议时,得经理事会决议,予以警告或停权处分,其危害团体情节重大者,得经会员大会决议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条

一般会员 下列情事之一者,为出会:
一、死亡。
二、丧失会员资格者。
三、经会员大会决议除名者。

第 十二 条

一般会员得以书面叙明理由向本会声明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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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组织及职权

第 十三 条

 

本会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会员代表)人数超过三百人以上时得分区比例选出会员代表,再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额及选举办法由理事会拟订,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后行之。

第 十四 条

会员大会(一般会员)之职权如下:
一、订定与变更章程。
二、选举及罢免理事、监事。
三、议决入会费、常年会费、事业费及会员捐款之数额及方式。
四、议决年度工作计划、报告及预算、决算。
五、议决会员(会员代表)之除名处分。
六、议决财产之处分。
七、议决本会之解散。
八、议决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其它重大事项。
前项第八款重大事项之范围由理事会定之。

第 十五 条

本会置理事九人、监事三人,由会员(会员代表)选举之,分别成立理事会、监事会。选举前项理事、监事时,依计票情形得同时选出候补理事三人,候补监事一人,遇理事、监事出缺时,分别依序递补之,理事会得提出下届理事、监事候选人参考名单。

第 十六 条

理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审定会员(会员代表)之资格。
二、选举及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
三、议决理事、常务理事及理事长之辞职。
四、聘免工作人员。
五、拟订年度工作计划、报告及预算、决算。
六、其它应执行事项。

第 十七 条

理事会置常务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选之,并由理事就常务理事中选举理事长及副理事长各一名,另置名誉理事长一名、名誉副理事长三名及顾问若干名。
理事长对内综理督导会务,对外代表本会,并担任会员大会、理事会主席。
理事长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指定常务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时,由常务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长、常务理事出缺出时,应于一个月内补选之。

第 十八 条

监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监察理事会工作之执行。
二、审核年度决算。
三、选举及罢免常务监事。
四、议决监事及常务监事之辞职。
五、其它应监察事项。

第 十九 条

监事会置常务监事一人,由监事互选之,监察日常会务,并担任监事会主席。
常务监事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指定监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时,由监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监事会主席(常务监事)出缺时应于一个月内补选之。

第 二十 条

理事、监事均为无给职,任期三年,连选得连任。理事长之连任,以一次为限。理事、监事之任期自召开本届第一次理事会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理事、监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即解任:
一、丧失会员(会员代表)资格者。
二、因故辞职经理事会或监事会决议通过者。
三、被罢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权处分期间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条

本会置秘书长一人,承理事长之命处理本会事务,其它工作人员若干人,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聘免之,并报主管机关备查。
前项工作人员不得由理事监事担任。
工作人员权责及分层负责事项由理事会另定之。

第二十三条

本会得设各种委员会、小组或其它内部作业组织,其组织简则经理事会通过后施行,变更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会得由理事会聘请名誉理事长一名及名誉副理事长三名,顾问若干人,其聘期与理事、监事之任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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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会议

第二十五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分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二种,由理事长召集,召集时除紧急事故之临时会议外应于十五日前以书面通知之。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于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经会员(会员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请求,或监事会函请召集时召开之。 本会办理法人登记后,临时会议经会员(会员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请求召开之。

第二十六条

会员(会员代表)不能亲自出席会员大会时,得以书面委托其它会员(会员代表)代理,每一会员(会员代表)以代理一人为限。

第二十七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之决议,以会员(会员代表)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较多数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项之决议以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订定与变更。
二、会员(会员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监事之罢免。
四、财产之处分。
五、本会之解散。
六、其它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重大事项。
本会办理法人登记后,章程之变更以出席人数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书面之同意行之。
本会之解散,得随时以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可决解散之。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六个月召开一次,监事会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得召开联席会议或临时
会议。
前项会议召集时除临时会议外,应于七日前以书面通知,会议之决议,各以理事、监事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较多数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条

 
理事应出席理事会议,监事应出席监事会议,理事会、监事会不得委托出席:理事、监事连续二次无故缺席理事会、监事会者,视同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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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经费及会计

第 三十 条

本会经费来源如下:
一、一般会员入会费:个人会员新台币壹仟元整,团体会员贰千元 整,于会员入会时
   缴纳。
二、一般会员常年会费:个人会员新台币壹仟元整,团体会员伍仟元整。
三、赞助会员:入会费及常年会费各新台币壹万元整。
四、事业费。
五、会员捐款。
六、委托收益。
七、基金及其孳息。
八、其它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计年度以历年为准,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条

本会每年于会计年度开始前二个月由理事会编造年度工作计划、收支预算表、员工待遇表,提会员大会通过(会员大会因故未能如期召开者,先提理监事联席会议通过),于会计年度开始前报主管机关核备。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由理事会编造年度工作报告、收支决算表、现金出纳表、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及基金收支表,送监事会审核后,造具审核意见书送还理事会,提会员大会通过,于三月底前报主管机关核备(会员大会未能如期召开者,先报主管机关)。

第三十三条

本会于解散后,剩余财产归属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团体或主管机关指定之机关团体所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未规定事项,悉依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经主管机关核备后施行,变更时亦同。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本会九十六年四月十二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报经内政部96年4月12日台内社字第090068044号函准予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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