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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會定名為「立法院厚生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 本會中有關社會福利、衛生保健、環境保護等民生福祉保障事項為宗旨。以推動憲法第十三章 基本國策:第四節
社會安全中有關社會福利、衛生保健、環境保護等民生福祉保障事項為宗旨。
三、 本會由認同本會宗旨且在相關領域有卓越貢獻之立法委員所組成。
四、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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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會設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各一人,由會員中推舉產生,每會期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一次。
六、 會長對外代表本會,綜理會務;秘書長執行會務之研擬推動。會長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會長代理。
七、 本會會議每個月舉行一次,由會長召集之,必要時得由會長隨時召集。
八、 本會為積極發揮宗旨,設顧問若干人,由委員推薦國內外學者專家,經出席二分之一委員同意聘任之。顧問隨時得應本會之邀請,出席本會之會議或其他有關活動,任期為一年。
九、 本會設聯合助理,以協助會務之推行和蒐集宗旨有關資料之研究分析、整理等,以提供本會代表之參考。
十、 本會會員有義務遵守與宗旨有關之決議,以推行共同之理想。
十一、 本會委員提出與宗旨相關之法案,有義務先行知會本會會員共同研商。
十二、 本會經費之來源由本會會員及社會熱心公益之人士或團體捐助。
十三、 本章程經「立法院厚生會」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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