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應置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之公共場所」,並自即日生效
2023/05/10
衛生福利部於112年5月10日公告修正「應置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之公共場所」,並自即日生效,詳見官網 https://www.mohw.gov.tw/cp-18-74562-1.html
「應置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之公共場所」修正規定
一、應 設 置 自 動 體 外 心 臟 電 擊 去 顫 器 ( Automated External Defibrillator, AED,以下簡稱 AED)之公共場所如下:
(一)交通要衝:機場、高鐵站、三等站以上之臺鐵車站、捷運站、轉運站、高速公路服務區、港區旅客服務區。
(二)長距離交通工具:高鐵、座位數超過十九人座且派遣客艙組員之載客飛機、總噸位一百噸以上或乘客超過一百五十人之客船。
(三)觀光旅遊地區:國家級風景特定區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風景區、國家公園、森林遊樂區、開放觀光遊憩活動水庫、觀光遊樂業、文化園區、農場及其他觀光旅遊性質地區。
(四)學校、大型集會場所:國民中學以上之學校、法院、立法院、議會、健身或運動中心、殯儀館、平均單日有一千名民眾出入之宗教聚會場所。
(五)大型休閒場所:平均單日有一千名民眾出入之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視聽歌唱場所、演藝廳、運動場館(如小巨蛋)、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
(六)大型購物場所:平均單日有一千名民眾出入之大型商場(包括地下街)、賣場、超級市場、福利站及百貨業。
(七)旅宿場所:客房房間超過一百間之旅館、飯店、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
(八)大型公眾浴場或溫泉區:旺季期間平均單日有一百人次出入之大型公眾浴場、溫泉區。
(九)公眾服務單位設施:警察分局、派出所、分駐所。
(十)特殊機構:一千名以上人員之軍營。
二、本公告之公共場所,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管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督導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