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護服務公聽會
發布日期:2015-09-14最後編輯日期:2026-08-18
臺灣長期照護服務公聽會 結論
- 政府針對長照人員之選、育、用、留策略,不能再是千篇一律形式說法,應該有更積極、創新的做法,針對今天各與會單位的每一條意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該要擬訂具體的策略,於2周內送至衛生福利部統籌,本席將擇期召開針對長照人員發展之公聽會,更深入的廣徵社會意見。
- 長期照顧服務法實施後,會影響現有外籍監護工之選、訓、用流程,因此而增加的用人成本與風險,勞動部應該要研擬補助措施。
- 長期照顧服務法加強了對長照機構的管理,可是各級政府的效能依然沒有提升,每個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模式與流程均不同,對整體服務的提升依然有限,因此衛生福利部要研擬行政委託與管理的作業原則與標準流程,規範各地方政府的行政模式與效率,避免一國多制的情況戕害長照發展。
- 政府應該要創造長照機構永續營運的友善政策環境,對於現有非營利組織模式的長照機構,因為缺乏了市場投資的發展力量,政府應該要擬定政策誘因,協助非營利性組織發展,確保公益價值的存在。
- 對於長照機構法人的資格與內容,以及長照機構設立的標準,是否會危害與影響現有長照機構的的設立?與會代表有許多意見,請衛生福利部彙整提出因應措施,本席將擇期召開長照法人與長照機構設立公聽會。
- 長照法規範了政府有權制訂收費標準、明定人員薪資與實施評鑑管理,這些措施令人憂心將嚴重影響長照機構的營運自主權,衛生福利部應該要有更清楚的說明規範的原則、範圍與限度,同時兼顧長照機構質量發展、營運永續,避免因為權限過大,影響整體長照發展。
- 評鑑制度實施長期以來一直為長照界詬病,過去的公聽會均已明確指出,然衛福部並未改善,甚至還要擴大評鑑範圍與權限,將原為地方政府實施之居家與社區照顧服務,納入中央主導之評鑑範圍,引起長照界更大之反彈,月前監察院也已針對評鑑之實施啟動調查,因此要求衛福部在一個月內完成評鑑檢討與改善報告,送交本席,本席將擇期召開公聽會廣納各界意見。
- 評鑑應該要尊重地方主管機關的權責,回歸由設立機關來辦理,避免中央藉評鑑過度擴權,影響地方政府與地方長照機構之自主權。
- 評鑑制度、實施與結果不應與政府補助措施連動,更不應與中央對地方政府評鑑連接,避免行政機關透過評鑑制約長照機構之營運與發展。
- 長照法上路的準備應該有更完整的統合平台,各項子法與細則的訂定,應該要充分邀集接受服務者、服務提供者等代表參與,實施後應該要建立一個輔導機制,協助民間組織完成銜接。
- 其他與會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所提之意見,亦請衛福部和相關部會予以答覆。